做筆錄上銬被認「不正方法」判毒販無罪 二審法官看畫面這麼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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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販警詢時遭上銬被認「不正方法」一審被判無罪,案件上訴二審後改判。(示意圖/shutterstock達志影像)

高雄1名李姓男子涉嫌販毒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警檢偵訊時雖承認,但到了法庭上他改口否認,並指當時製作筆錄時是被上手銬,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,法官認爲員警製作警詢筆錄時,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手銬卸下,構成「不正方法」,加上證人前後供詞不一,因此判李男無罪。

該案引起警界、法界熱議,檢方上訴後,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勘驗檢警偵詢時錄影檔,認爲他的自白是出於自願,而不是被不正當方法所迫,逆轉改判7年2月。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李男前年5月以3500元販售10包外包裝「黑色鐵觀音」毒咖啡包予1名少年,警方循線偵辦,李男在警局和地檢署偵訊時,承認販毒給少年。但在雄院審理時,卻改口說沒販毒給少年,還聲稱遭逮時因已吃安眠藥,在警局時已睡着,做筆錄時意識都不清楚。

辯護律師也主張,李男於偵查隊作筆錄時被上銬,但當時並沒自殘、攻擊或脫逃意圖,顯見並無特別危險情況而有須使用手銬情形,警詢筆錄是在違法情況下作成,是身體自由受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。且檢察官訊問,距警詢筆錄時間僅間隔2小時,訊問方式大部分是以是否承認警詢內容,同樣不具證據力。

高雄法院法官認爲,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,無正當理由而未將被告手銬卸下,認此部分的詢問方式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「不正方法」,因此李男於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,另外購毒者及證人證詞多所矛盾,也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可佐等,因此不能證明被告犯罪,因此判李男無罪。此判決引發各界議論,還有人譏未來恐有「上銬票」,檢方也提起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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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分院審理時,合議庭檢視警詢錄影,發現李在派出所時坐在椅子上應訊,員警詢問時平順和氣,採一問一答,雖有上銬,但員警並無脅迫、利誘或是疲勞問訊等其他不正方法訊問取供,且當時全程辯護律師也陪同在場,律師也未主張上銬影響自白自由意志等異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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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檢方偵訊時李男並未上銬,檢方採一問一答,李也沒有向檢察官反應聽不懂或是疲勞無法接受訊問等狀況,當時李的律師也在場,李男、律師也未當庭提出異議,也檢察官並未以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進行訊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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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議庭認爲,刑事訴訟法282條「被告在庭時,不得拘束其身體,但得命人看守」之規定,是屬審判中規定,司法警察詢問時,並無準用;而李男是觸犯販毒重罪,礙於警力不足,爲防範脫逃並顧及李男安全等因素,而未卸下手銬即製作警詢筆錄,動機並無惡意,也且無證據顯示李男自白與上銬有因果關係,自白是出於任意性,具證據能力。綜合其他事證,將李男改依販賣混和二種毒品以上的毒咖啡包,處7年2月有期徒刑,犯罪所得3500元沒收。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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